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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丝绸产业传承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6-06-08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丝绸产业传承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5〕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丝绸是中华文明的象征和典范。我省在我国丝绸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素有“丝绸之府”的美称。丝绸产业是我省历史经典产业,有着近5000年的悠久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丝绸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创新设计能力不强、产品附加值不高、人才青黄不接等问题,同时也面临着替代纤维快速发展、消费需求深刻变化、桑蚕种养量缩质降等较大挑战。为推进我省丝绸产业传承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顺应丝绸产业个性化、时尚化消费趋势和“互联网+”发展趋势,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契机,以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为主线,按照原料基地化、技术高新化、品牌国际化、人才梯队化、产业和文化一体化的要求,着力推进丝绸原料基地建设、丝绸创新发展、名企名品培育、丝绸人才培养以及产业与文化的融合发展,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省丝绸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促进我省从国际丝绸产品制造中心向创意中心、时尚中心和质造中心转变。

(二)发展方向。顺应世界丝绸产业发展趋势,推进我省丝绸产业向中高端和终端产品发展,重点发展一批高档丝绸服装服饰、高档丝绸及混纺面料、高档丝绸针织品、蚕丝被、家用纺织品、丝绸艺术品。鼓励我省杭州、湖州、嘉兴、绍兴等丝绸产业重点地区错位发展、特色发展,打造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档丝绸特色产业基地。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丝绸历史文化得到有效传承和保护,丝绸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努力成为创新设计能力强、智能制造水平高、品牌影响力大、能引领世界丝绸发展潮流的国际丝绸时尚中心。具体目标如下:

——规模效益稳步提升。全省丝绸产业销售收入达到800亿元,产业规模和效益在全国丝绸行业的领先优势持续提升。

——优质原料保障能力加强。在省内外建立相对稳定的优质蚕桑基地100万亩左右,蚕丝品质达到4A级以上,适应高档丝绸产品的蚕丝原料需求。

——创新设计能力显著提升。建成若干个丝绸产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设计院;建立较为完善的、适应丝绸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的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和人才队伍,培养50名研究开发、丝绸设计、经营管理领军人才。

——名企名品竞争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国家级、省级著名品牌,拥有20个左右具有“高档丝绸标志”及一批“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丝绸精品品牌,培育3-5家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国际丝绸行业龙头企业。

——历史文化持续传承。形成若干个集产业、文化、旅游为一体的丝绸文化传承发展基地,一批丝绸传统技艺、历史遗迹、民俗文化等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产业的文化含量显著提升。

二、加强优质原料基地建设

(四)推进省内优质原料基地建设。按照“整合一批、稳定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推进蚕桑提升改造工程,支持桐乡、海宁、淳安、吴兴、南浔、德清、临安、建德、缙云等县(市、区)优质蚕桑基地建设,大力推广产业化的蚕桑企业基地、家庭农场、蚕农专业合作社等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品牌企业+原料基地”经营模式,促进原料基地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高效化发展。支持工厂化养蚕的创新研发,促进工厂化养蚕向产业化发展。建立健全桑园流转机制,通过转包、租赁、土地入股等形式,推进桑园向专业大户、龙头企业集中。蚕桑基地建设中配套的蚕室、小蚕共育室建设用地可享受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桑园建设列入造林政策扶持的范围。

(五)推进省外优质原料基地建设。顺应“东桑西移”发展趋势,实施蚕桑“走出去”战略,引导龙头企业发挥市场、技术、管理及资金优势,到广西、云南、四川等中西部地区建设蚕桑、缫丝基地,打造省外优质蚕桑蚕丝基地。

三、加强丝绸产业创新发展

(六)推进丝绸技术和设计创新。加快丝绸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推进工厂化养蚕、桑蚕新品种繁育、丝绸智能制造、印染后整理等技术装备的攻关研发。推进茧丝绸综合资源开发,加强以茧丝绸为原料的食品、化妆品、医疗用品、丝绸混纺交织品等新产品及旅游商品的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丝绸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年实施一批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加大对项目的扶持力度。选择符合条件的丝绸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设计人才和团队,加快提升丝绸创新设计能力和文化含量。

(七)推进丝绸营销创新。推进企业营销模式创新,积极探索线上线下、众筹营销、网上个性化定制等新兴营销模式。支持网上丝绸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打造集丝绸信息咨询、信息发布、产品交易、品牌展示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网上专业服务平台。打造旅游购物丝绸营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加大丝绸产品出口,加快拓展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生产更多有文化含量的丝绸产品,促进丝绸消费。

(八)推进丝绸制造模式创新。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丝绸产业,加快丝绸制造智能化。支持丝绸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生产管控一体化、产业链协同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建立网络化、智能化制造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小批量定制生产模式。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智能制造和模式创新项目。

四、加强名企、名品培育

(九)培育丝绸名企。充分发挥企业推动丝绸产业发展的主体作用,大力实施名企战略,着力培育一批引领丝绸产业发展的知名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利用产品、品牌经营与资本运作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实施全球化战略,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和营销网络;支持企业向集设计研发、运营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于一体的企业总部转型,通过产业链整合和延伸,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丝绸产业重点企业纳入“三名”工程和“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予以培育。

(十)培育丝绸名品。大力实施文化创新、品牌创新、质量创新和标准创新工程。支持和培育一批丝绸与文化融合发展的知名品牌。鼓励优势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收购国际知名丝绸品牌、在境外注册商标、创建驰名商标,培育一批丝绸产业省著名商标。推动企业按照《高档丝绸标志质量手册》的相应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加快推广使用“高档丝绸标志”。推进丝绸名品进名店,提高丝绸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加快研究制订先进的“浙江制造”丝绸产品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丝绸产品进入“浙江制造”认证名录。加强对丝绸产品商标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茧丝绸科研成果专利权、丝绸创意设计成果专利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五、加强丝绸产业人才培养

(十一)加快丝绸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围绕丝绸产业创新发展,建立完善引人、用人和育人机制,落实人才培养各项政策,集聚、培养、吸引一批丝绸产业高端研发人才、设计人才及团队。结合我省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和职业经理人培育计划,打造一支优秀高级管理人才队伍。支持丝绸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和教育,培养一批技术应用娴熟、技能工艺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技能人才。

(十二)推进丝绸人才专业培养基地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围绕丝绸产业发展需求,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建立若干个丝绸专业人才培养基地,通过企业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加快建设一支满足我省丝绸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重点支持浙江理工大学恢复丝绸专业教育,建立丝绸学院或在相关学院设立丝绸技术与产品设计专业。鼓励丝绸企业到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设立丝绸相关专业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大学生创业创新基金。

六、加强产业和文化融合发展

(十三)保护和挖掘丝绸文化。加强对钱山漾遗址、桑基鱼塘、蚕花节(庙会)、蚕桑丝织传统技艺等丝绸历史文化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丝绸老字号企业的保护。支持中国丝绸博物馆、民营丝绸博物馆和丝绸老字号企业等加强对丝绸文物收集、整理、修复、保护,综合运用声、光、电等现代传媒技术进行展示,推进丝绸历史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深入挖掘丝绸文化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将历史文化信息全方位渗透到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产业平台建设中,提升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

(十四)加强丝绸文化和产业宣传。加强主流媒体对丝绸文化的舆论引导,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丝绸文化、丝绸企业和品牌的宣传。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的要求,支持杭州举办中国国际丝绸博览会,鼓励丝绸企业、行业协会开展丝绸流行趋势发布、设计师大赛、品牌展览展示、丝绸论坛、丝绸文化宣传等活动。

(十五)推进产业融合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湖州丝绸小镇创建,打造成为集产业发展、历史遗存、生态旅游为一体的复合型丝绸文化小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规划新建或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改扩建一批具有设计研发、品牌展示、电子商务、旅游观光和文化创意等功能的丝绸文化时尚产业园。培育一批丝绸与文化融合发展的行业龙头企业。支持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丝绸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

七、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省丝绸产业传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我省丝绸产业传承和发展。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我省丝绸重点项目的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商务促进、重大科技、农业及文化产业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对丝绸产业的支持。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向高等院校丝绸专业和学科方向倾斜,并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丝绸产业的创业创新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丝绸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丝绸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各地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对具有“中华老字号”等省级以上品牌或商标(商号)的丝绸企业,可予以适当放宽考核要求。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结合实际支持本地丝绸产业发展。

(十八)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建立全省丝绸产业传承与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加强对丝绸产业的研究、指导和发展评估。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工作,树立和宣传一批能引领和带动我省丝绸产业发展的科研设计、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支持我省丝绸龙头企业发起建立国际丝绸联盟,促进国内外丝绸行业的交流和合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