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品种审定规范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规范
(2015年10月26日 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浙品审〔2015〕3号 发布)
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品种审定标准》(国品审〔2014〕2号)、《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浙农专发〔2015〕2号)的规定,结合蚕品种审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一、审定管理
蚕品种审定工作由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省品审会下设桑蚕专业组,专业组成员由省品审会聘任。省品审会办公室负责蚕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具体主持蚕品种鉴定。
二、审定申请
(一)申请条件
蚕品种选育(引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审定申请: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已参加鉴定或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4.有2年以上多点新品种比较结果;
5.具有合适的名称。
(二)审定材料
申请者应提交下列品种审定材料:
1.《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原种、一代杂交种性状及饲养技术要点;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3.新品种多点比较结果;
4.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的蚕品种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6.省品审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品种鉴定
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可以参加蚕品种鉴定。品种鉴定包括实验室鉴定和农村生产鉴定(以下简称生产鉴定)。
(一)实验室鉴定
1.鉴定组织。实验室鉴定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安排。
2.鉴定点、鉴定时间。实验室鉴定点应不少于4个。鉴定时间,一般在春蚕期或秋蚕期,同一品种只能选择参加其中的一个蚕期。每一品种实验室鉴定,在相同蚕期重复应不少于一次。
(二)生产鉴定
1.鉴定组织。生产鉴定由申请者组织实施。申请者应在生产鉴定开始前一个月将鉴定计划报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核备案。
2.参加生产鉴定条件
(1)已通过实验室鉴定;或在实验室第一年的鉴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成绩特别显著,其余项目没有明显缺陷;
(2)能提供鉴定所需的蚕种。
3.鉴定点、鉴定时间、蚕种饲养数量
常规品种应不少于4个鉴定点(不同的重点产茧县,下同),每个点一期饲养应不少于20张(正交、反交原则上各一半,下同)蚕种;蚕丝被、彩色茧等特殊品种应不少于2个鉴定点,一期饲养应不少于20张蚕种。生产鉴定蚕期,与实验室鉴定应基本一致。每一品种生产鉴定,在相同蚕期重复应不少于一次。
(三)生产鉴定品种考察
在生产鉴定过程中,省品审会办公室组织桑蚕专业组成员、品种鉴定主持人、承担生产鉴定单位代表等有关专家对参鉴品种进行至少一次的现场考察。申请者应在拟考察日前一个月,将考察安排告知省品审会办公室。
考察时间。经一年生产鉴定基本符合通过要求的,在第二年生产鉴定的蚕期或蔟中进行。
考察现场。选定一个或两个生产鉴定点为考察现场。
考察报告。如实反映参鉴品种在农村生产条件下的表现及饲养农户、鉴定工作有关人员对参鉴品种的评价。
(四)品种鉴定的方法与技术要求
按省地方标准DB33/T692《桑蚕新品种鉴定技术规程》规定。
四、审定标准
(一)常规品种
1.实验室鉴定
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1。
两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要求的;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或万蚕产茧量高于对照品种10%以上,有1项不低于规定指标90%的,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经实验室第一年鉴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显著低于通过要求,经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讨论一致同意的,可中止该品种实验室鉴定。
表1 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目 |
指标 |
实用孵化率 |
>95.0%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1.0个百分点 |
万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万蚕产茧层量 |
>对照品种 |
解舒丝长 |
多丝量品种≥1000.0米,或>对照品种; 中丝量品种≥700.0米,或>对照品种 |
净度 |
>93.0分,或>对照品种且>90.0分 |
鲜毛茧出丝率 |
>对照品种 |
雄蚕率 |
≥98.0%(适用于雄蚕品种) |
注:上述大于、等于、不低于,以t检验为依据。 |
2.生产鉴定
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1.0个百分点 |
解舒丝长 |
>600m |
净度 |
>93.0分 |
两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要求的;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规定指标90%的,可以通过生产鉴定。
(二)特殊品种
1.蚕丝被专用蚕品种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3。
表3 蚕丝被专用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3.0个百分点 |
万头蚕产茧层量 |
>对照品种 |
万头蚕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纤度 |
>3.555dt(3.2d) |
解舒率 |
≥45% |
两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要求的;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规定要求的,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4。
表4 蚕丝被专用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3.0个百分点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纤度 |
>3.555dt(3.2d) |
两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要求的;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规定指标90%的,可通过生产鉴定。
2.彩色茧蚕品种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5。
表5 彩色茧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
万头蚕产茧量 |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
色牢度 |
色彩明显,耐水性色牢度在3级以上 |
净度 |
>90.0分 |
两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要求的;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其他项目未有显著低于要求的,可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6。
表6 彩色茧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健蛹率 |
不低于对照品种1.0个百分点 |
盒种产茧量 |
≥对照品种 |
净度 |
>90.0分 |
两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要求的;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规定指标90%的,可通过生产鉴定。
3.其他特殊蚕品种,根据申请鉴定品种情况另行制定。
五、审定程序
(一)初审
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应当在60日内将审定材料提交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初审。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审查后应出具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提供下列审定材料:
1.品种审定申报基础材料
(1)品种选育报告;
(2)实验室鉴定、生产鉴定结果汇总;
(3)反映该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
2.品种考察报告。
(二)报审
初审通过的蚕品种,由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将初审意见、品种审定初审材料,报省品审办,按《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完成审定程序。
六、品种退出
(一)退出情形
审定通过的蚕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1.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
2.种性严重退化的;
3.其他情况应当退出的。
(二)退出程序
品种退出程序按《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
本规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蚕品种审定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表1
浙江省桑蚕新品种实验室鉴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品 种 名 |
|
类别 |
|
||||||
选育单位 |
(章) |
主持人 |
|
||||||
选 育 经 过 |
亲本来源:中系父本: 母本: 日系父本: 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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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
对照品种名 |
|
|||||||
主要经济性状 |
项 目 |
实 绩 |
对 照 |
比对照(指数) |
|||||
全龄经过(日:时) |
|
|
|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
|
|
||||||
万头产茧量(kg) |
|
|
|
||||||
解舒丝长(m) |
|
|
|
||||||
鲜毛茧出丝率(%) |
|
|
|
||||||
净度(分) |
|
|
|
||||||
纤度(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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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优 缺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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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鉴定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章)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注:1.品种类别为:多丝量、中丝量、特殊品种(蚕丝被专用、彩色茧);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各存一份。
附表2
浙江省桑蚕新品种农村生产鉴定备案表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品 种 名 |
|
类别 |
|
|||||
选育单位 |
(章) |
主持人 |
|
|||||
实 验 室 鉴 定 |
鉴定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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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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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验 室 鉴 定 主 要 经 济 性 状 成 绩 |
项 目 |
实 绩 |
对 照 |
比对照(指数) |
||||
全龄经过(日:时) |
|
|
|
|||||
实用孵化率(%) |
|
|
|
|||||
四龄起蚕虫蛹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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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蚕产茧量(㎏) |
|
|
|
|||||
万蚕产茧层量(㎏) |
|
|
|
|||||
解舒丝长(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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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度(d) |
|
|
|
|||||
鲜毛茧出丝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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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鉴定 拟安排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期 |
|||||||
接受生产 鉴定单位 (章) |
鉴定点1: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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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点2: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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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点3: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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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点4:地点 饲养数量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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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鉴定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章)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注:1.品种类别为:多丝量、中丝量、特殊品种(蚕丝被专用、彩色茧);
2.本表一式两份,报告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各存一份。
附表3
浙江省桑蚕新品种现场考察审查计划报告单
选育单位 |
(章)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
联 系 人 |
|
拟考察地点 |
|
承担鉴定单位 |
|
拟考察时间 |
年 月 日 |
||
第 一 年 生 产 鉴 定 的 主 要 表 现 |
|
||
拟参加考察人员 |
(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成员;主持生产鉴定单位代表;农村生产鉴定点代表。)
|
注: 本计划报告单每一品种一份,在拟考察时间前一个月报省品审办。
附表4
浙江省桑蚕新品种生产鉴定考察专家评议表
品种名 |
|
考察日期 |
年 月 日 |
|
五龄期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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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结 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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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整齐度 |
1.齐 □ 2.较齐 □ 3.不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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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性 |
1.快 □ 2.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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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蚕 |
1.无 □ 2.少量 □ 3.较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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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 纹 |
1.纯 □ 2.较纯 □ 3.不纯 □ |
|
||
蔟中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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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结 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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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蚕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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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茧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
营茧位置 |
1.上层 □ 2.中层 □ 3.下层 □ |
|
||
匀整度 |
1.匀 □ 2.较匀 □ 3.不匀 □ |
|
||
茧 形 |
1.椭圆 □ 2.长椭圆 □ 3.束腰 □ |
|
||
茧 色 |
1.白 □ 2.较白 □ 3.较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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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下茧 |
1.少 □ 2.较多 □ 3.多 □ 4.无 □ |
|
||
综合评议 |
|
评议专家: